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64357号“WURTH mas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51:46关于第6364357号“WURTH mas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5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伍尔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宇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364357号“WURTH mas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892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06月22日至2021年06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真空吸尘器”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没有在“真空吸尘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撤销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非真实有效的证据,请求查看上述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真空吸尘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主营品牌,自申请之日起一直持续在“真空吸尘器”商品上宣传、使用。二、被申请人分别授权伍尔特直线中国(包括伍尔特(中国 )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等)在中国制造或供应的产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并在包装上使用复审商标,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带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并利用复审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三、被申请人母公司,阿道夫伍尔特有限两合公司也持续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四、被申请人在案证据充分证明复审商标一直由被申请人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真空吸尘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复印件,包括撤销阶段证据):1.被申请人官网信息摘页;2.商标许可协议;3.吸尘器产品说明书、装配手册;4.真空吸尘器采购单、订单、采购合同、订货合同及发票、出货单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有效使用,对其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真空吸尘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07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软管用机械绕轴;电锯;电动缎面处理机;电动金属片剪切机;竖锯(机器);电动热风鼓风机;电动锤钻;电动抛光机;压缩机(机器);电动往复锯;电动切割机;气动抛光机;气动磨床;气动切割机;气动板料切锯机;真空吸尘器;电动搅拌机(建筑)”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2月6日止。2021年06月22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真空吸尘器”商品上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真空吸尘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商标许可协议表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伍尔特(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等多家公司使用;证据4系真空吸尘器采购单、订单、采购合同、订货合同及发票、出货单等,其中2018年12月上海麦智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单、发票,以及2019年4月长春一汽四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伍尔特(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发票等多份证据表明,被授权人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伍尔特(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被授权人销售了“自动型干湿两用工业真空吸尘器-ISS35-S MASTER”,销售合同标有“WURTH及图”商标,并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吸尘器产品说明书、装配手册佐证。本案复审商标与被授权人实际使用的“WURTH及图”商标近似,被许可人实际经营的“自动型干湿两用工业真空吸尘器”等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的“真空吸尘器”商品范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真空吸尘器”商品上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真空吸尘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真空吸尘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