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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91670号“氢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49:31关于第62791670号“氢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044号
申请人:元境生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91670号“氢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19098号“氢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非固定词汇,无固定含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引证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流程信息、“氢玩”在辞海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含“氢”商标的注册证明、含“氢”商标的驳回复审结果、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申请人关联公司阿里巴巴集团官网信息、阿里巴巴集团部分关联公司情况、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列举、公益活动情况及报道、关于申请人的网络报道、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的“氢玩”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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