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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2971号“越美数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47:05关于第64292971号“越美数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244号
申请人:广东丝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2971号“越美数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67574号“美越”商标近、第53774013号“美越”商标、第17470165号“越美洋行”商标、第20955975号图形商标、第7282553号图形商标、第17030660号“远翥Y”商标、第31371624号图形商标、第3245263号“北大青鸟BEIDA JADE BIRD”商标、第229895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九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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