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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661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43:48关于第521661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93072号重审第0000001465号
申请人:廊坊博思韬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3072号《关于第521661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1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第34类商品上,第39937754号图形商标已被宣告全部无效,第26626429号“慧荣和HUIRONGHE及图”商标已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鉴于申请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仅坚持申请商标在第34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其余类别上的注册申请均予以放弃,故被诉决定在第2类、第3类、第9类商品上的认定并无不当。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第34类商品上,鉴于第39937754号图形商标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第26626429号“慧荣和HUIRONGHE及图”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鉴于申请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仅坚持申请商标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第2类、第3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均予以放弃,故,我局针对上述类别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第3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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