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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0956号“eurom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41:41关于第63130956号“eurom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127号
申请人:欧罗麦克斯显微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0956号“eurom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EURO”可译为“欧元”,为欧洲货币的一种简称,申请商标“euromex”使用在指定的“目镜”等全部商品上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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