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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46245号“懒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41:20关于第63346245号“懒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141号
申请人:上海京东到家元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6245号“懒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懒到家”为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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