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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87169号“e起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36:17关于第64587169号“e起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310号
申请人:青岛好博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7169号“e起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英文、中文两部分构成,属于一个臆造词,整体具有显著性。经检索,与申请商标标识相近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得到公众认可。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e起团”组成,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获得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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