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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51317号“LC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35:36关于第61751317号“LC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873号
申请人:光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51317号“LC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45583号“LCP”商标、第11148628号“KYODO PRINTING lcp及图”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分别在“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咨询服务”服务与上述引证的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的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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