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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22171号“盲指MANGZ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35:21关于第64522171号“盲指MANGZ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220号
申请人:南通静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2171号“盲指MANG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较高的显著性,完全能够为消费者所识别,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申请人对申请商标长期宣传使用,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使申请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众点评及好评、店铺门头、工作服、水杯、宣传栏、背景墙、按摩床的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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