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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10689号“后山 当代艺术 中心 AfterHill ArtCen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33:20关于第64710689号“后山 当代艺术 中心 AfterHill
ArtCen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394号
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后山当代艺术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10689号“后山 当代艺术 中心 AfterHill ArtCen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06643号、第15014411号、第15466953号、第48568188号、第50240832号、第59164365号、第1723102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与相关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不能消除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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