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639063号“采知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8:00关于第62639063号“采知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925号
申请人:上海采芝斋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639063号“采知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4718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除“蜂蜜、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冲突的“蜂蜜”商品,对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申请复审。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状态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蜂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咖啡、茶、巧克力、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米、调味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在除“蜂蜜、茶饮料”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