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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75875号“康姿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7:43关于第65075875号“康姿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124号
申请人:茜廉国际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智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75875号“康姿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53115号“康姿媚COSMAY”商标、第10126274号“康姿媚”商标、第30627663号“康姿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近似,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保护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净化剂;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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