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684576号“领袖军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7:27关于第65684576号“领袖军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659号
申请人:佛山小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84576号“领袖军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13020号“领袖军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创作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商标含义,符合商标注册规定,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已有其他含有文字“领袖”或“军团”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领袖军团”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