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260770号“德汇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6:52关于第64260770号“德汇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875号
申请人:江门市德汇堂食品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0770号“德汇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5978号“德汇田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75945号“德汇田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67799号“汇德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75992号“德汇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340765号“德汇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820151号“德汇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191622号“德汇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337598号“德汇医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570105号“汇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1806346号“德汇大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处不同地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九处于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十均包含相同文字“德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蜂蜜;糖果;饼干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茶叶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蜂蜜;糖果;饼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