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038322号“金香迈 JIN XIANG M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6:30关于第63038322号“金香迈 JIN XIANG M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077号
申请人:景洪嘎洒金香迈米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8322号“金香迈 JIN XIANG M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60853号“金香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631881号“金香麦 JINXIANGM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70558号“香迈 LEGEND &ARO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已经吊销,不再具有经营资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月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3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