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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806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4:20关于第646806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558号
申请人:重庆空袋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纵贯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806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7750号商标、第16068210号商标、第1533620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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