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100736号“太空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3:45关于第64100736号“太空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57号
申请人:上海赫力德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0736号“太空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7545号“太空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266835号“太空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897635号“太空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160759号“太空人爬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163943号“太空人宠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810179号“太空人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815747号“太空人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仅在“非金属箱;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可充气广告物;画框;竹木工艺品;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电和非电的芳香油扩香器(香薰藤条除外);制刷原料;梳;牙刷;牙签;水晶(玻璃制品);鸟笼;驱蚊剂用插电式扩散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梳;牙刷;鸟笼;鸟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太空人”与引证商标二、三“太空人”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且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四、五文字“太空人爬宠”、“太空人宠物”之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开瓶器(电或非电);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树形挂杯架;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饮用器皿;纸巾盒;刷子;化妆用具;冷却容器(冰桶);清洁用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