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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60516号“蓝漂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18:43关于第49960516号“蓝漂亮”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575号
申请人:四川蓝漂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完美(山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49960516号“蓝漂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311487号“蓝漂”商标、第45307023号“蓝漂 lanp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3、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及线上店铺截图及网址;
2、所获荣誉证据;
3、参加展会的照片;
4、“蓝漂”商标注册情况列表;
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列表及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2、争议商标“蓝漂亮”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被申请人有无可争辩的在先使用权,并未抄袭复制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不存在损害申请人权益的可能性。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用淀粉;洗衣剂;洗发液;洗衣粉;洗衣液;洗手液;清洁制剂;厕所清洗剂;化妆品;身体乳液(化妆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浴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浴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蓝漂亮”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读文字“蓝漂”。两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及事实均指向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本案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此外,申请人亦未明确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损害。因此,我局对其有关理由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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