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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51097号“优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16:54关于第62951097号“优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922号
申请人:山东优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1097号“优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0971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及作品著作权,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侵犯其商标权及作品著作权等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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