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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2141号“美菌纳 ENTEROGERMI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15:30关于第63812141号“美菌纳 ENTEROGERMI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036号
申请人:欧彼乐医疗健康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2141号“美菌纳 ENTEROGERM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备任何语言含义,甚至没有任何暗示性含义,相关公众在看到“美菌纳”、“ENTEROGERMINA”这样的文字时不会产生任何语义上的联想,不会误导,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的多件包含“ENTEROGERMINA”、“美菌纳”的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含汉字“菌”或字母“GERMINA”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及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菌纳 ENTEROGERMINA”使用在指定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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