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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41506号“瑞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13:49关于第60541506号“瑞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350号
申请人:广州瑞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41506号“瑞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主张放弃申请商标在“样品散发;广告;有关药品和体内成像产品的广告;商品推销陈列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0016号“瑞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0966号“瑞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在除“样品散发;广告;有关药品和体内成像产品的广告;商品推销陈列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张放弃申请商标在“样品散发;广告;有关药品和体内成像产品的广告;商品推销陈列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继续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样品散发;广告;有关药品和体内成像产品的广告;商品推销陈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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