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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66992号“住家喜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12:11关于第64266992号“住家喜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367号
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友恒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6992号“住家喜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62733号“家住”商标、第25470339号“家住”商标、第13729254号“住家饭”商标、第58438087号“住家的饭 homemade dishes”商标、第58423684号“住家的饭 homemade dish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极为显著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特征,且明显区别于各引证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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