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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95303号“VSDL100 自行车赛 VSDL 100km Cycling Rac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11:11关于第63895303号“VSDL100 自行车赛 VSDL
100km Cycling Rac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197号
申请人:上海玩客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95303号“VSDL100 自行车赛 VSDL 100km Cycling Ra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98977号、第8860875号、第8860872号、第2212246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系列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注册人相关信息、举证商标相关信息、百度搜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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