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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84930号“张家界ZHANG JIA JI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10:07关于第61884930号“张家界ZHANG JIA J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830号
申请人: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4930号“张家界ZHANG JIA J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91205号“张家界ZHANG JIA JIE及图”商标、第17271563号“张家界及图”商标、第10159626号“张家界大鲵”商标、第18109562号“张家界zhang jia jie及图”商标、第39446840号“张家界黑猪”商标、第54621728号“张家界美食不夜城”商标、第20509615号“ZHANGJIAJIE 的礼物 湘及图”商标、第40907286号“张家界有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并存。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鱼(非活)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鱼(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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