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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870433号“YY借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9:14关于第35870433号“YY借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208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方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0日对第35870433号“YY借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251846号“蚂蚁借呗”商标、第34700467号“蚂蚁借呗 ”商标、第30633724号“借呗呗壳”商标、第15940603号、第15787292号“花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3、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申请人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关系证明;
2、各大媒体对阿里巴巴的相关报道;
3、阿里巴巴所获荣誉证明材料;
4、媒体对“蚂蚁金服”、“借呗”的新闻报道;
5、“借呗”、“花呗”简介及使用介绍;
6、“借呗”、“花呗”商标实际使用及部分宣传推广材料;
7、在先行政裁定书;
8、被申请人工商档案信息、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借呗”系列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2、被申请人“YY借呗”百度搜索结果页面;
3、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的企业公示信息;
4、“YY”、“YY直播”的相关介绍、相关新闻报道;
5、“YY借呗”宣传报道及产品页面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百度百科对“借呗”的介绍、在先判决、决定、裁定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10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4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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