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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518127号“HEY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8:40关于第31518127号“HEYT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07号重审第0000001578号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16307号《关于第31518127号“HEY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834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83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上述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8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再审判决),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再审判决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因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而应予核准注册。本案中,在二审判决作出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作出撤销引证商标三注册的公告,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状态。二审法院依据当时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但是,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公告撤销了引证商标三的注册,并结合引证商标二被全部宣告无效的事实,引证商标二、三已经不能成为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鉴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应予核准的事实基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在案证据及相关事实重新作出决定。同时,鉴于本案系因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新证据导致原判决及被诉决定被撤销,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对本案重新审理如下:
经审理查明:1、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了第17551931号“hey休”商标、第18717529号“Hey”商标、第20369944A号“Hey”商标、第20975462号“Hey”商标、第4857118号“合悦 hey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庞婷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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