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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16784号“ULTIVUE PROFILING CANCER BI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7:10关于第62816784号“ULTIVUE PROFILING
CANCER BI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150号
申请人:欧天飞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6784号“ULTIVUE PROFILING CANCER BI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可注册性,“CANCER”并非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查询,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英文“CANCER”(可译为“癌;癌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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