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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45809号“兴马农兴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5:44关于第64745809号“兴马农兴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151号
申请人:六安市农兴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45809号“兴马农兴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9275号“乐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2年1月6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00839号“新大象 NEW DAXIANG”商标、第15482911号“时汇鲜”商标、第7408594号图形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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