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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37298号“拾零咖啡 Ca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3:22关于第61837298号“拾零咖啡 Ca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941号
申请人:北京熙诚金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7298号“拾零咖啡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26041号“CAFE NANI MOMO及图”商标、第61241885号“CAFE NANI MOMO及图”商标、第61257955号“CAFE NANI MOMO及图”商标、第56671869号“MITHRIDATE cafe”商标、国际注册第1563356号“Cafe snow peak及图”商标、第37263221号“Cafe MISS SIXTY及图”商标、第23261152号“CAFE Mrs. Quee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41907号“cafe M及图”商标、第15885756号“汤姆约客 Cafe TOMYorK COFFEE&WAFFLE及图”商标、第14584014号“caf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含独立显著识别文字“cafe”,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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