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5980629号“八马茶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1:56关于第45980629号“八马茶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93840号重审第0000001523号
申请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3840号《关于第45980629号“八马茶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5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1825973号、第144630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第11826379号、第67804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引证商标四、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商品与第240654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冷冻设备和机器”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冻设备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