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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233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0:33关于第647233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050号
申请人:常州市宾肯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23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22679号“机数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14579号“ALP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创意、图形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差距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仅有“会计”,不构成申请人商标在大部分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识别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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