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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85408号“SINOSTUC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54:55关于第63385408号“SINOSTUC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188号
申请人:厦门市中彤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洋骏越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5408号“SINOSTUC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明确来源和独特含义,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二、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本身并无任何不良影响,指定使用于第35类服务上与服务关联性不高,显著性极强,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三、包含的“SINOSTUCCO”文字的商标均有在先审查通过的案例。四、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能够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SINOSTUCCO”构成,其中字母“S”经过图形化设计后,使得字母组合“SINO”表现为相对独立的一部分,而“SINO”具有“中国的”含义。申请人若将“SINO”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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