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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828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49:21关于第638828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360号
申请人:温州京港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标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82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74676号“礼选臻品 LIXUANZHENPIN及图”商标、第16270097号“天下名品网 WORLD FAMOUS及图”商标、第8043226号图形商标、第246012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外观、含义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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