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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89811号“苏浪SUNL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48:51关于第60389811号“苏浪SUNL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082号
申请人:周少东
委托代理人:元素企业管理(东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89811号“苏浪SUN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二次延伸注册,理应核准注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69524号“SUP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SUNLONG”文字与引证商标“SUPLONG”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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