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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47523号“悟享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47:47关于第64347523号“悟享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832号
申请人:安徽悟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47523号“悟享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20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35928号商标、第18935820号商标、第44431407号商标、第13051885号商标、第2744277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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