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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0203号“YOKEHAMA 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45:12关于第64420203号“YOKEHAMA 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018号
申请人:长沙途联液压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0203号“YOKEHAMA 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合理延续,故应当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7583号“Y及图”商标、第9526942号“Y及图”商标、第23328688号“Y及图”商标、第58402740号“Y及图”商标、第10950301号“艺高 SUPER SKILL 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尚未超过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Y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五“Y及图”字母构成相同,整体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浇水软管、绝缘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石棉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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