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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3706号“我家朴朴研学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43:59关于第64633706号“我家朴朴研学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314号
申请人:威海乡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3706号“我家朴朴研学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我家朴朴研学社”系央视合作的影视作品,以申请人为创作人的系列影视创作衍生而来的文化空间,且获得较高关注度。“我家朴朴研学社”具有独特含义,该项目系目前政府支持的青年人回乡创业的农业题材作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研学社”,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消减产生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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