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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40548号“国际院士科学家综合保障服务中心INTERNATIONAL INTEGRATED SUPPORT SERVICE CENTER FOR ACADEMICIAN AND SCIE
发布时间:2023-05-09 22:42:29关于第63540548号“国际院士科学家综合保障服务中心INTERN
ATIONAL INTEGRATED SUPPORT SERVICE CENTER FOR ACADEMICIAN AND SCIENTI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158号
申请人:中科安索(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0548号“国际院士科学家综合保障服务中心INTERNATIONAL INTEGRATED SUPPORT SERVICE CENTER FOR ACADEMICIAN AND SCIENTI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的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关的商标已经通过初审或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09214号“来拓展LAITUOZHA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221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8359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543995号“金唯然JIN WEI R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国际院士科学家综合保障服务中心”文字,与申请人中科安索(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不符,存在实质性差异。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行政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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