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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85339号“罕王HANKING 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8:53关于第63485339号“罕王HANKING 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831号
申请人:罕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博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5339号“罕王HANKING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5080号“罕王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31822号“罕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71287号“罕王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61810号“汉诺金实验室HANKIN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49260号“HAN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自愿放弃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从而与引证商标一、三不存在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1457129号“罕王HANKING H及图”商标、第6238817号“罕王H及图”商标的重新申请,不存在与其它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申请人“罕王HANKING H及图”商标已在中国、欧盟、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荣誉证书、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五其专用权至2022年4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商品的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面粉;玉米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复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豆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冰;食用芳香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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