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55575号“雾小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7:49关于第64355575号“雾小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053号
申请人:济南验方传承医学研究中心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5575号“雾小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雾小敏”指定使用在“医用喷雾器”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3月2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