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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47308号“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7:17关于第59347308号“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7553号重审第0000002133号
申请人:贵州辞典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首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7553号《关于第59347308号“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3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2222号“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58452593号“辝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27日公布的第1825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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