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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99802号“CHMP Stud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6:26关于第61799802号“CHMP Stud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413号
申请人: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9802号“CHMP Stu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己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特点所独创,本身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同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55702号“CHM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极有可能被驳回而不予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CHMP”全称“ChineseHumanMilkProject”,译为“中国母乳计划”,主要使用在母乳研究领域,与“欧盟人用药委员会”完全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项目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与申请商标类似的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概况、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CHMP”可指向“欧盟人用药委员会”,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其余理由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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