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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9264号“天天有米TIAN TIAN YOU 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6:06关于第64169264号“天天有米TIAN TIAN YOU
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849号
申请人:李佰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9264号“天天有米TIAN TIAN YOU 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81282号“天天优米”商标、第4825215号“天天有”商标、第53871171号“天熊有米”商标、第17681262号“天天艾米”商标、第16217464号“天天数米 52SHUMI.COM及图”商标、第16131961号“天天茶米”商标、第46611391号“德丰富DE FENG FU及图”商标、第15947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天天有米”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八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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