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04702号“號食 HAO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5:26关于第64304702号“號食 HAOS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091号
申请人:深圳市展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新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4702号“號食 HAO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9725号“号食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03220号“食号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42580号“1号食铺 yihaoship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17244号“HAO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奶;腌制蔬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婴儿食品;火腿;泡菜、酸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4010620号“扎德置业ZHA DE ZHI 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