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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23745号“M MAX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5:09关于第63523745号“M MAX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891号
申请人:许昌摩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摩恩(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3745号“M MAX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3235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被吊销,引证商标不会与申请商标共存于相同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的英文字母“M”,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被吊销的相关理由于法无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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