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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91191号“得力DELI及图”(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3:27关于第58191191号“得力DELI及图”(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732号
申请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91191号“得力DELI及图”(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仅有三维图形构成,申请商标是由中文“得力”及其汉语拼音“deli”,与三维标志图组合而成,申请商标中文“得力”与及汉语拼音“deli”具备商标显著性,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中三维标志图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虽含有文字“得力DELI”,但上述文字在三维标志中所占比例较小,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三维标志图形的商标专用权,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亦难以将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识别,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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