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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30272号“为农W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28:43关于第65230272号“为农W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497号
申请人:开原市为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30272号“为农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36655号“为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532271号“为农视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615547号“为农鲜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705369号“为农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中,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为农”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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