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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81958号“总会发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28:27关于第63781958号“总会发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917号
申请人:邢台北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81958号“总会发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形式和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增强了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总会发光”茶饮门店宣传品、杯子等的实物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总会发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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