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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27466号“QIANXUN.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28:03关于第63027466号“QIANXUN.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405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7466号“QIANXUN.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33153号“Qiank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4、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QIANXUN”与引证商标“Qiankun”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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