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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40987号“山开装备 SHANKAIZHUANGB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24:40关于第65240987号“山开装备
SHANKAIZHUANGB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56号
申请人:青岛山开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40987号“山开装备 SHANKAIZHUANGB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50152号“开山 KAI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山开”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互为逆序,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同一种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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